原告胡*、王*诉被告陈*、被告怀远县某********(以下简称:怀远庆丰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以下简称:人保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被告人保蚌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远庆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胡*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和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车*、施救费合计责任划分后11650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01日08时52分许,王*驾驶电动三轮车(乘载胡*)在利辛县境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吕*大桥北侧路段时实施左转弯,遇陈*驾驶皖c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交叉相撞,造成王*、胡*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胡*...(本文书还有4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