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称,1.依法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郑*裁字第1362号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郑州仲裁委员会未对某甲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程序严重违法。为查清本案事实,仲裁庭要求某甲公司庭后提交已开发票的证据,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本案的补充证据。仲裁庭要求某甲公司补交该证据后未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也未说明不能举证质证的情况,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某乙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仲裁庭又未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严重不符,裁决书内容有多处前后矛盾,从而导致裁决严重缺乏公正性。综上,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某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提交的2022年6月14日开具的发票不能证明某乙公司欠付某甲...(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