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9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30692.71元(以9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23年10月8日计算至2024年9月1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990000元,该笔款项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交通银行转入被告工商银行账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转款属于支付居间费,双方并无...(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