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86年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市越秀区,住广东省广*市海珠区。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广*分公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周**、人保广*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周*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第一,经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广*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于2020年3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周*一审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一审法院置之不理,未予查明。周*被评定为九级工伤,按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4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