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奉节县社*******(简称县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刘**认为,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该法条存在漏洞,“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时间节点不能确定是“在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之时就已经不存在”,还是“劳动者主张伤残津贴之时已经不存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指出,“对于原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对因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职业病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