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常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95545元事实认定不清。该判决的依据是评估报告,评估的费用既非原有车辆损失的成本,也非将车辆维修完好所支出的费用。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定损意见,对评估的金额以及评估的定损方案均提出质疑,认为其评估价格明显过高。本案中鉴定报告的评估价格是4s店的9折,而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被上诉人也未提供更换配件为正厂件的相关依据,因此,在实际损失无法证实,鉴定报告也有失公允的情况下,直接按照评估报告判决损失,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欠缺事实基础。二、案涉车辆已经达到推定...(本文书还有3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