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汪**、蕲春县某*******(以下简称“蕲春市监局”)、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蕲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蕲春市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财保蕲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6654.19元(责任折算后医疗费5756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50元、营养费4230元、误工费18675元、护理费30736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03154.92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1560元、车损1890元、其它生活用品526元、轮椅432.14元、住宿费420元,以上合计237240.19元,扣除某某财保蕲春公司垫付405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误工费5572.70元,总额变更为202226.89元。事实与理由:202...(本文书还有4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