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季*、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830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29日,施*驾驶电动自行车遇季*驾驶的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入辅道,施*在采取措施过程中摔倒,造成施*跌地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季*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施*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涉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综上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季*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某保险公*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