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艾**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乌*、被上诉人奇台县某*******的法定代表人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垫付的燃油费277,765.86元,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履行的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土方运输协议》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在2022年3月26日,签订过一份《土方运输协议》,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出示协议原件,被上诉人称协议系上诉人伪造,上诉人无奈对协议公章申请鉴定,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上的公章与被上诉人协议上的公章一致。上诉人提交的协议第二页第七条第三款中明确约定车辆...(本文书还有3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