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致使适用法律不准确,依法应予以撤销。首先,一审对于案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欧**认为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通过一审庭审及刘**出具的证据等均不能表明欧**与刘**...(本文书还有3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