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家港市********(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伟*********(以下简称伟明公司),原审被告董**、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伟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伟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伟明公司向丰源公司供货总金额为7042081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7233075.27元。伟明公司虽然向丰源公司开具了金额总计7233075.2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伟明公司的实际供货金额与开票金额并不一致,主要原因为伟明公司提供的一些送货单上记载的重量、单价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丰源公司在收货时已经在送货单上备注了实际重量、实际单价。因此,一审法院仅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伟明公司的供货总金额是错误的。2.伟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曾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因此,无...(本文书还有4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