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随州市众***********(以下简称众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随州市恒*********(以下简称恒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谢**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众诚公司与谢**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错误。众诚公司与谢**虽然签订定车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主体并非上诉人,上诉人只是代收了部分购车款,谢**实际上是与案外人李*、融**(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上诉人仅是中介。2、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29950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车合同》第四条约定,如上诉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只返还收取的定金,并不是双倍返还,双方对违约责任...(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