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刘**书写的《欠条》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有误。王**与刘**之间借贷的习惯是每一次或几次借款后销毁前一张欠条再重新出具欠条,循环往复下来,刘**累计借款达到本案所诉的金额,于是最后出具了本案中的《欠条》,这是刘**作为公司高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不违法。因此欠条代表的就是刘**对借款事项的总确认,一审法院抛开欠条,将款项交付作为审查重点使得借款人规避了法律对欠条性质的评价,损害了王**权益。另外,一审法院将《债务清偿协议》认为双方对债权债务重新清算,不以刘**出具的《欠条》为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的采纳不正确。案涉《欠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93万元,青保会鉴字(2021)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一种结论意见为本息余额2926762.69元,这与欠条记载的金额基本一致,所以此项结论真实可信,说明《欠条》的真实性,一审法院采纳青保会鉴字(2021)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二种结论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据不足。3.一审法院对现金支付的200000元、2017和2018两年的工资400000元转化为借款未予认定成本案的借款,使得刘**不诚信行为被保护,有失公平。一审中王**正对上述款项作了充分说明,也符合事实逻辑,在最开始的《清查意见书》中也载明“根据青海分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材料,王**获取薪酬明细中反应出了先支付的薪酬40万元。”王**与刘**之间存在24笔借款,借款时间长达5年,对每一笔借款单独还原细节实际上很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王**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刘**应当举证...(本文书还有8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