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陈**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蒋*(另案处理)联系,为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资金,先后纠集被告人陈**、蔡*、王**、刘**、曾**等人通过使用自己名下微信、支**、银行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被告人付**、刘**也与蒋*直接联系,给陈**、陈**等人教授“火币”app软件的操作流程,并通过使用自己名下微信、支**、银行账户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期间,本案9名被告人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363208.11元;其中陈**、陈**参与或组织同案人转移赃款数额为1150577元。
一、被告人陈**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赃款97990元,获利1万余元。
1、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忠县的毛某1被人冒充领导以办事为由骗取其350000元;2020年9月28日15时51分毛某1向高磊卡号×××的账户转账200000元,该账户于2020年9月28日15时54分向被告人陈**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被告人陈**又将其中的45500元转入被告人曾**的银行账户×××内,后被提现转走。
2、2020年9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的段建英被人以缴纳补课费为由骗取其48000元;2020年9月28日12时09分段建英通过蔡建蓉银行账户×××的账户向程宝瑞账户×××转账48000元,该账户于同日12时22分向包**账户×××转账48000元,同日12时24分包**账户向被告人陈**的银行账户×××转账47990元,被告人陈**于同日12时32分将其中4350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人陈**将钱转走。
二、被告人陈**通过本人银行卡转移赃款517000.32元,获利1万余元。
1、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忠县的毛某1被人冒充领导以办事为由骗取其350000元;2020年9月28日14时52分毛某1向高磊卡号×××的账户转账150000元,该账户于当日14时55分向被告人陈**的银行账户×××转账149900元,当日14时57分被告人陈**将其中149850元转入被告人陈**账户×××,被告人陈**将钱转走;当日15时51分毛某1向高磊卡号×××的账户转账200000元,当日15时52分高磊该卡号将其中的150000元转入被告人陈**的银行账户×××,当日16时05分,被告人陈**将其中的48550元转入被告人陈**×××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陈**将钱转走。
2、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大理市居民戴某1被人冒充亲戚骗取150000元;2020年9月28日11时13分戴某1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包**...(本文书还有43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