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8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周**、刘**、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陈*、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2民初****号第二项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张*、陈*、周**与被上诉人刘**连带给付上诉人纸箱款17611元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