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汝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樊**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名下的7张银行卡给郝*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网络平台转账使用。每一万元流水,樊**提成50元。截止被查获时,樊**名下的7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1601055.11元,樊**从中非法获利8500元。根据全国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已查实与樊**银行卡有关的电信诈骗案件12起。
2022年2月25日,樊**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蟒川派出所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