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28o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70,18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在被告公司为自有车辆新b**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约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2,802元。2023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达到报废程度,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迟迟不赔,现依法起诉。
中国某某***辩称,对原告车辆受损事实无异议,原告车辆新b**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是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12月28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原告投保的车辆进行了定损,扣除残值后的定损金额为42,568.66元,原告现以车辆报废为由以保险金额主张赔偿没有事...(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