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刘**、刘**、朱**,被上诉人云南建投********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刘**、刘**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丽江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1民初****号判决,并依法改判由朱**与云南建投********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签订的《机械租赁临时协议》相对方仅为朱**是错误的。上诉人将挖掘机出租给被上诉人云南建投********,在其承建的“香丽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十三标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协议签订时,双方就明确了上诉人的挖掘机是出租给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且双方签订的《机械租赁临时协议》是朱**从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拿来的格式合同,上诉人与朱**在协议上签完字之后,朱**告知上诉人会将合同拿回云南建投第三建设公司盖章;上诉人的挖掘机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就已经在“香丽高速公路土...(本文书还有4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