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医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暂计为1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因髋关节术后疼痛到被上诉人处就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实施了左侧髋关节翻修术,术中打入一枚15mm股骨柄假体。术后上诉人一直感觉疼痛,由于被上诉人拒绝继续治疗,无奈之下上诉人到青岛市立医院进行...(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