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独任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31万元和资金占有使用费111,910元(资金占有使用费以31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请求计至欠付租金全部归还之日);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31685元,被告应于每月3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收取拖欠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7天或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累计超过1000元,原告...(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