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东*********(以下简称东升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坤*********(以下简称坤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坤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吊车租赁费113732元及逾期利息6370元(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止,2021年11月17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需要租用原告吊车,202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