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王**、青海天玺**********(以下简称天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吴**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王**、天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自2017年9月开始,被上诉人王**作为被上诉人天玺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上诉人到公司工作,委任其担任公司高管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对于上述事实认定,仅仅是按照被上诉人辩称进行认定,没有证据支持。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保证明、任职证明、决议等文件,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明显错误。2.一审认定“在日常业务经营期间,为方便公司开展业务,王**、吴**均通过个人账户相互进行资金往来”,该事实认定从何而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其性质均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借款,一审庭...(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