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某系川a9××**车辆所有权人,其为该车在某乙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被保险人为徐某某,保险期间为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2022年3月15日11时20分,叶**驾驶车牌号川az××**小型汽车,沿成新蒲快速路行驶至成新蒲快速路(新津县段)张河村路口农博园地下停车场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川a9××**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经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经某乙公司定损,川a9××**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2,000元。徐某某向某乙公司申请索赔并出具《权益转让书》,载明:徐某某已向某乙公司提出索赔,同意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某乙公司,并授权某乙公司得以徐某某名义或者某乙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徐某某保证随时为某乙...(本文书还有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