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某建***(以下简称江*某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某科*****(以下简称安徽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某建***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对发货单数量的认定,是错误的。二审判决认定发货单为54张,是错误的,实际上是53张。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53张发货单中,没有一张有江*某建***的人员签名,不能证明53张发货单中的货物已经送达江*某建***。其次,这53张发货单中,有35张是宇盾建筑新材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盾公司)的发货单,只有18张是江*某建***的发货单。即使这53张发货单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安徽某科*****是按照宇盾公司的指示发货的,发货给谁,完全由宇盾公司指定,收货人只与宇盾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而与安徽某科*****之间没有交易关系。再次,安徽某科*****在二审期间当庭提交的1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一步证明与安徽某科*****发生交...(本文书还有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