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纳**与被告联某信息********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纳**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受理后组织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8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双倍工资66000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2018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任配送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直到2021年5月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综上,原、被告之间存...(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