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东辽县建*********(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如数返还违法收回原告的家庭承包地10.07亩(原7.94亩);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22年—2023年土地租金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庭承包地原为20.4亩(土法丈量),原告与父亲王**,弟弟王**都是一个家庭承包户的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方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家庭中某个成员。其中一个人死亡,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原告父亲王**去世是属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不是全户一个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全都死亡,一个不剩,所以不属于全户消亡的情形。原告是原承...(本文书还有3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