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儋州春江********(以下简称春江糖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江糖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一审诉讼请求;2.由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春江糖业公司与李**不存在合同关系,春江糖业公司只是执行集团公司的甘蔗种植鼓励政策,按程序上报李**的数据给集团公司,春江糖业公司没有决策权。二、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的种植甘蔗面积为新植甘蔗,且平均亩产量涉嫌造假。三、李**部分种植面积没有达到连片10亩以上的标准,不符合补贴标准。
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案涉种植甘蔗的面积均达到了补贴连片10亩以上的标准。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春江...(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