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杰**,男,1969年11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男,195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买**,男,1974年6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男,197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杰**、杜**、买**、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有误。一、夏**一审已提交向杰**账户转账12万元的转账记录,但杰**证明案涉借款存在“砍...(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