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焦健垫付的款项27713.23元及利息,利息以27713.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焦健因买房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签订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白**、孙*龙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名为焦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本金为21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七年,即从2016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止,该合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利率2.7083%,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于2016年7月8日向焦健足额发放贷款。焦健自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向商丘市住房公...(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