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张**、张*、谭**、谭**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谭**、谭**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周*某系职业放贷人。2018年4月,张*、谭**向周*某借款20万元,张**、谭**提供保证担保,后**、谭**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共支付借款利息50008元。2020年4月,周*某要求更换借款合同,张*、谭**、张**、谭**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后,周*某安排杨*在合同出借人处签字,并于2020年4月8日通过杨*银行账户...(本文书还有2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