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吴**、陈**、姚**辩称,1.法院不能依职权确认合同效力。根据《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之规定,只有在合同纠纷中,法院才能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本案是排除妨碍法律关系,在排除妨碍法律关系中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加油站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加油站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基于行业特殊性,加油站的经营不受一般企业适用《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薛**、吴**、陈**、姚**系基于与闽融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对案涉加油站进行合法经营,且薛**、吴**、陈**、姚**已经投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16年,不存在妨碍经营情况。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界定法律关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部分改判。1.涉案《联营合同》实为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为闽融公司,承包人为薛**,其基本特征是,闽融公司与薛**共同投资,闽融公司提供经营手...(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