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害人隋某某、沈**、赖某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先后多次将所谓“投资款”、“投注款”等转入由被告:李*。
控制的多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215,520元。被告:李*。
在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以取现、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移,并从中获得好处费。2021年2月22日,被告:李*。
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林圩村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
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