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渝发******(以下简称“重庆渝发”)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欧帕*********(以下简称“欧帕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重庆渝发的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2.依法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367元、保全费1902元、鉴定费5000元都由被上诉人负担;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被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主张上诉人支付利息,而是主张的违约金,且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起点是2021年9月9日,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本文书还有3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