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玉禾***********(以下简称玉禾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禾田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玉禾田公司不应当支付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9元;2.判决玉禾田公司不应当支付冯**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7日产假工资差额3270.87元;3.判决冯**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冯**2010年12月18日入职玉禾田公司,担任采购专员。冯**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请产假,产假期满后,又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请事假。由于冯**在玉禾田公司负责采购工作,且此工作只有冯**一人负责,平时工作事务较多。在冯...(本文书还有3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