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郭**、吕**、陈**、单**、刘*、朱**因与被上诉人滨州海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郭**、吕**、陈**、单**、刘*、朱**上诉请求:1.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诉讼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委托书出具时间是2018年10月5日,涉案合同是2019年9月签订因此2018年的委托书是否对2019年合同继续发生效力需要审查该委托书虽然有上诉人陈**签字,但委托书上所载明的司机姓名,陈**不认识上诉人陈**依法提出鉴定申请,但鉴定机构要求补充的材料均系被上诉人持有本案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因被上诉人拒绝配合导致,不应将不能鉴定的责任归结于上诉人陈**2.本...(本文书还有3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