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诉被告陈**、中国某有限公司江*市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及被告某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984.86元,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3日,陈**驾驶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市江海区礼乐二路路段时,与由邹*驾驶的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到江*市某医院江海分院住院治疗15天(2021.5.13-2021.5.28),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后休息30天,复诊继续休息11周,并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为此支付鉴定费3276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