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蚌埠xx******(以下简称xx燃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xx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9月至2021年元月期间的加班费300821.9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8620.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老体液化气公司员工,企业改制后于2001年12月并入xx燃气公司,2006年调入槽车组,任职岗位押运员。工作内容是将槽车在母站充满气后安全押运到子站,供给出租车及用气单位使用,于2023年4月退休离职。自从2006年(解**)加气子站正式营业,一直到2010年原告上班时间都是24小时(二班两运转),然后从2011年至2021年元月上班时间是12小时(三班两运转)。在上述年限中,因被告从未支付给原告应得的延时...(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