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航汇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票据款500,000元无异议;原告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无异议,但计算标准应当按照现行的***.7%的标准计算。
原告耀龙供用电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股东会决定、吸收合并协议、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应收票据托收申请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申请表。第二组:4.《销售合同》、销售单、发票;5.《买卖合同》、销售单、发票;6.《买卖合同》、销售单、发票;7.《买卖合同》、销售单、发票;8.《买卖合同》、销售单、发票;9.《买卖合同》、销售单、发票。第三组:1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成功网页截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案件受理回执。第四组:追索记录一份。
被告汇耀电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航汇投资公司缺席无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对所举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质证意见记录在卷。本院综合认证,原告所举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因票据无因性,与本...(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