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53863.6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289.1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53863.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9日,被告成**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公司投保了《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b款)保险单》,该《保险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及以上,或发生其他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