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某纸类公司)、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纸类公司、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收取被告某某纸类公司的押金160000元无需向被告某某纸类公司退还。二、被告某某纸类公司支付原告租金161964元(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止);水电费28515元;违约金62317.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一年期的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三、被告周**与被告某某纸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5日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某纸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某某纸类公司承租了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楼厂房用于公司经营,合...(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