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与被告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龚**于2023年3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0630112-2012-20236129598);2.判令被告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6508.14元、利息7860.46元、罚息183.88元(截至2023年12月2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减4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及上述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