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静*******与姚**、陆**、陈*、庄*、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金融行政管理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
、陆**、陈*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1月,先后合伙成立灿扬中心和陌宽中心,通过中间人介绍、电话销售等方法进行宣传,以签订入伙协议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8%-12%不等的年化利息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庄**、季**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为灿扬中心和陌宽中心招揽客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姚**。
、陆**、陈*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以灿扬中心和陌宽中心为名义,共计吸收资金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约1,900余万元;被告人庄**于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为灿扬中心和陌宽中心共计吸收资金约2,0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约1,2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140余万元;被告人季**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为灿扬中心...(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