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佛山市南************(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佛山市人***(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府)劳动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本院申请立案,经原告补齐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予以立案受理,并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原某加工店(以下简称某某框店)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且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本院依法通知某某框店的经营者朱**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南海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游**、杨**,被告佛山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岑**,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海人社局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佛南人社不认工重...(本文书还有13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