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相一致,本院。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
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5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关于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说明依据和理由,高*认罪认罚,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庭审后,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量...(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