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59738.45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本文书还有3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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