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豫0825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王**预谋后,在淘宝网上购买1000张伪造的胖发祥购物卡及磁卡解码器(读卡器)后,由王**对温县胖发祥商场在售的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进行解码复制。2017年4月20日,王*携带王**复制的17张面值为1000元的假购物卡在温县胖发祥商场老庙黄金柜台购买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共计40.52克,价值计12966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温县胖发祥所有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王**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孙*、王*1、王*2、马某的证言;公安机...(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