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22年8月30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2022年1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向*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价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2月1日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21670元并承担违约金17334元,共计:39004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钟祥市××路××路)12号商务楼**层,面积1000m2,租赁期共6年,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该房屋年租金80000.00元,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10%,即2018年88000.00元;2019年96000.00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租金是104000.00元...(本文书还有4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