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罗**与被告海南富美*******(以下简称富美林公司)及第三人海南金华******(以下简称金华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罗**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富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第三人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自2022年2月22日起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转包协议书》;2.判决被告富美林公司向原告罗**、罗**支付2014年7月29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2765天)的承包金61302.3元;3.由被告富美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了《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及《转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转包面积227.1亩(实际面积为179.83亩),期限30年,即2004年7月29日至2034年7月21日止,由被告富美林公司代向村委会支付每年每亩10元的土地承包金。双方口头约定付给原告罗**、罗**的土地转包金为每年每亩45元,自2004年至2014年,被告富美林公司均按此数额向原告罗**、罗**支付。但2014年后,原告罗**、罗**多次向被告富美林公司追讨支付土地转包金,被告富美林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罗**、罗**也因此无法出具发票。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富美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第十二条第(三)规定,原告罗**、罗**...(本文书还有6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