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洮南市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张**,被告洮南市安**********法定代表人钟**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新光村小屯南方距小屯一公里处19公顷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优先向原告发包位于新光村小屯南方距小屯一公里处19公顷土地;3、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光村小屯东南洼承包合同》。经原告、被告双方商议,被告同意发包19公顷四荒地、沼泽地交由原告承包、开发使用。合同约定:位于新光村小屯南方距小屯1公里处,与四海林场接壤处,东至四海林场道,往西保留5公顷地供村民取土使用,西至赵*桩树地,南至盐泡道,北至小屯地,面积为19公顷,其中可还草为9公顷,其余面积为沼泽地(泥洼地...(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