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或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卖车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7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744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保险和相关税费5738.3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卖车协议》,约定将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xxx,发动机号码xxx的奥迪a8小轿车出售给原告,车辆为“国ⅳ”排放标准,“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此车产生的违章、交通事故、车辆纠纷车辆丢失以及国家政策和原车主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相关责任及事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后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车辆是“国ⅲ”排放标准而非约定的“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且该车出售之前...(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